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中国文物局官网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6-30
第一条为加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中国文物局官网。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是指为保护文物本体所必需的结构加固处理和维修,包括结合结构加固而进行的局部复原工程。
第四条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全面地保存、延续文物的真实历史信息和价值;按照国际、国内公认的准则,保护文物本体及与之相关的历史、人文和自然环境。
第五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实施监督管理,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岗前培训、人员到岗到位情况、设计交底、工程设计变更和洽商、工程进度、基础工程和隐蔽工程、建筑构架安装等方面内容。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有关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工作。
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和有关授权或者委托,做好管理区域内有关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管理工作。
第六条具有法人资格的文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包括经政府批准,使用文物保护单位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宗教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中国文物局官网,为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
第七条业主单位全面负责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组织管理。依法办理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各种报批手续,确定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项目实施单位,严格审查项目实施单位的资质和项目组员资格,加强工程的日常检查监管工作,督促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八条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应当由取得文物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承担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
第九条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我市辖区内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情况进行评审,根据不可移动文物的保存状况、修缮必要性等提出意见。市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将书面意见通报区(县级市)文物主管部门、业主单位,督促业主单位按要求做好保护和修缮工作。
第十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立项与勘察设计按照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实行分级管理,按以下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一)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由市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向省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由省文物主管部门按规定申报,报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审批;
(二) 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工程以市文物主管部门为申报机关,报省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县级文物主管部门可以向市文物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申请;
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工程,由业主单位进行申报,报登记的县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文物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立项与勘察设计等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 拟立项目名称、地点,文物保护单位级别、时代,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公布与执行情况;
第十二条已立项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应当申报勘察、方案设计和施工技术设计文件。重大工程要在立项方案获得批准后,再进行技术设计。
(四) 必要时应提供考古勘探发掘资料、材料试验报告书、环境污染情况报告书、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及勘探报告。
第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实行招投标和工程监理。工程招投标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按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工程设计方案及拟选用的施工单位。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须在方案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在实施前,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等级如发生变化,应当按照新的等级要求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施工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严格遵守文物主管部门制定的施工规程进行施工,购置的工程材料应当符合文物保护工程质量的要求。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是文物保护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其工作程序为:
(四) 进行质量自检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对工程的隐蔽部分必须与业主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检验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设计单位在设计时要出大样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图施工中国文物局官网,技术人员、监理人员应当加强管理中国文物局官网,确保修缮工程的施工质量。
第二十条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新的文物中国文物局官网、有关资料或者影响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要立即记录,保护现场,并经原申报机关向原审批机关报告,请示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施工过程中如需变更或者补充已批准的技术设计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由工程业主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现场洽商,并报原申报机关备案;如需变更已批准的工程项目或设计方案,必须经原申报机关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应当按工序分阶段验收。重大工程告一段落时,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阶段验收。
第二十三条工程竣工后,由业主单位会同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评中国文物局官网,并提交工程总结报告文物与博物馆学专业、竣工报告、竣工图纸、财务决算书及说明等资料,经原申报机关初验合格后报审批机关。项目的审批机关视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成立验收小组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五条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的业主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申报机关和审批机关应当建立有关工程行政、技术和财务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工程资料应当立卷存档并归入文物保护单位记录档案。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或者对文物造成破坏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文物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审批权限、不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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