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历史文化有哪些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文化遗产长城介绍中国优秀历史文化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1-26
(2007年9月29日兰州市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6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3号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申报、认定等工作文化遗产长城介绍。
市规划、发展改革、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保、园林、公安、宗教事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维修经费按管理权限分别纳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执行。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争取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国内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文化遗产的义务,有权对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建议,并有权对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劝阻和制止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
第八条文化遗产保护应当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
本市支持并鼓励合法的民间文物收藏,引导民间文物收藏爱好者建立文化遗产长城介绍、发展收藏协会和组织,加强与民间文物收藏者的联系和协作。
(一)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摩崖石刻、壁画、古树名木、古井名泉、古近代名园、近代和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地理环境、生态环境等自然环境,水系文化遗产长城介绍、地貌景观等物质文化遗产;
(二)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礼仪、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及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十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保护项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要求编制,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并组织专家论证。
第十三条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公布后,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并公布中华历史文化有哪些。
第十四条对具有特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或者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中华历史文化有哪些、村镇等,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进行历史文化街区认定。
历史文化街区的范围包括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建设控制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核心保护区的风貌保护和视觉景观的要求。核心保护区和建设控制区的范围,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反映一定时代特征、具有保护价值、承载真实和相对完整历史信息的名胜古迹、典型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等历史实物遗存,应当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具体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对经省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古镇应当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相应的保护规划。
古镇保护范围内新建项目,应当按历史文化古镇保护要求控制高度、形式、体量、色调等,使之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十六条历史文化名镇和尚未认定为历史文化名镇的古镇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有利于古镇的保护历史图片的史料价值,延续古镇原有的历史文脉和传统风貌。在保护范围周边地区的建设应当与名镇风貌相协调。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域的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延续历史文化遗存的寿命和使用功能。
第十九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区域周边、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应当征求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必要时还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避开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确因公共利益需要不能避开的,应当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采取迁移异地保护等保护措施。
迁移异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迁移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迁移新址的资料以及其他资料,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对古代和近现代优秀建(构)筑物、纪念性建(构)筑物、老字号商铺、传统民居、名人故居等迁建的应当保持原状及风貌,维修的应当做到修旧如旧。
第二十一条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及其周边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黄河风景区的规划控制区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区,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特殊情况需要出让的,应当征得市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制定有效的保护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和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和区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县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中国优秀历史文化,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献组织、整理和研究,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传播、挖掘和利用,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展示和交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优秀历史文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中国优秀历史文化,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文化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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