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敦煌壁画发展历史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0-08
第一是文化遗产 从存在形态上分为物质文化遗产(有形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无形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历史文物、历史建筑、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
第二是自然遗产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濒危动植物生存区。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第三文化与自然遗产是指分布在国家内的自然遗产、文化遗产和自然文化双重遗产。例如:危地马拉的提卡尔国家公园、中国的黄山、泰山、峨眉山、乐山大佛、武夷山等等。
第四文化景观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文化景观,列如新西兰的汤加里罗国家公园、中国的杭州西湖文化景观、红河哈尼梯田。
第五人类口头及非物质遗产是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工艺品和文化场所。例如:表演艺术; 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传统的手工艺技能。
世界遗产的分类是很复杂的,而且不同时期、不同类型的世界遗产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我们来细分一下:
1972年《世界遗产公约》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定义为文化遗产,将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自然面貌、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及动物和植物生境区、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定义为自然遗产。
到了1979年因为危地马拉的蒂卡尔国家公园同时符合多项文化、自然遗产的评判标准,于是世界遗产委员又增加了“文化自然遗产”双类型。至此,世界遗产一共有三种类型:即“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自然双遗产”。
截至2017年7月,世界遗产总数达到1073处,其中包括832项文化遗产,206项自然遗产以及35项自然与文化双遗产。
到了2005年2月世界遗产委员会的《实施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进行了有史以来最大的一次修改,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把关于将城市建筑群、文化景观、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并归类为“特殊型遗产”。
但是“特殊型遗产”是为加强指导而从“文化遗产”中划分出来的,仍属于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因此总的大类还是不变,只不过变得更加细分了。其中“特殊型遗产”又分四个类型:1.文化景观;2.历史城镇和市镇中心;3.遗产运河;4.遗产线路。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以及其综合体。或者是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另外,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联合工程以及考古遗址地方。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重大影响。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按照《实施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操作指南》,只有同时部分满足《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中关于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定义的遗产项目才能成为文化与自然混合遗产。
刚刚上面已经提及,它属于“文化遗产”。是指在拥有特殊文化资源集合的线形或带状区域内的物质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族群,运河、道路以及铁路线等都是重要表现形式。
世界遗产的法定分类是通过科学的形成机制在长期的实践中慢慢形成的。另外,人类文化具有延续性、进化性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互动性、多样性敦煌壁画发展历史,反观自然遗产则相对稳定、集中和平衡敦煌壁画发展历史。和文化遗产相比,自然遗产和文化、自然双遗产的数量一直远低于文化遗产。
世界遗产分类的演变与发展反映了人类对文化、自然瑰宝认识的不断深化和保护。在认识上,从对文化遗产本体的关注,逐渐深化到对其周围环境、相互关系和共生价值的关注,并且逐渐深化到对其文化、情感、精神价值的关注历史文化遗产的分类。
世界遗产分为:自然遗产、文化遗产、自然遗产与文化遗产混合体(即双重遗产,我国的泰山、黄山、蛾眉山——乐山大佛属此)和文化景观。 文化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规定,属于下列各类内容之一者,可列为文化遗产: ①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②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③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①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②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③能为一种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传统提供一种独特的至少是特殊的见证; ④可作为一种建筑或建筑群或景观的杰出范例,展示出入类历史上一个(或几个)重要阶段; ⑤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⑥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人《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自然遗产 《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给自然遗产的定义是符合下列规定之一者: ①从美学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由地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②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定的濒危动植物物种生态区; ③从科学、保护或自然美角度看,只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定的自然地带。 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自然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并获得批准: ①构成代表地球演化史中重要阶段的突出例证; ②构成代表进行中的重要地质过程、生物演化 过程以及人类与自然环境相互关系的突出例证; ③独特、稀有或绝妙的自然现象、地貌或具有罕见自然美的地带; ④尚存的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种的栖息地。 文化景观及 文化景观这一慨念是1992年12月在美国圣菲召开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委员会第16届会议时提出并纳入《世界遗产名录》中的。文化景观代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一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文化景观的选择应基于它们自身的突出、普遍的价值,其明确划定的地理——文化区域的代表性及其体现此类区域的基本而具有独特文化因素的能力。它通常体现持久的土地使用的现代化技术及保持或提高景观的自然价值,保护文化景现有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一般来说,文化景观有以下类型: ①由人类有意设计和建筑的景观。包括出于美学原因建造的园林和公园景观,它们经常(但并不总是)与宗教或纪念性建筑物或建筑群有联系。 ②有机进化的景观.它产生于最初始的一种社会、经济、行政以及宗教需要,并通过与周围自然环境的相联系或相适应而发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两种次类别:一是残遗物(或化石)景观,代表一种过去某段时间已经完结的进化过程,不管是突发的或是渐进的。它们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价值,还在于显著特点依然体现在实物上.二是持续性景观,它在当今与传统生活方式相联系的社会中,保持一种积极的社会作用,而且其自身演变过程仍在进行之中,同时又展示了历史上其演变发展的物证。 ③关联性文化景观.这类景观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以与自然因素、强烈的宗教、艺术或文化相联系为特征,而不是以文化物证为特征。 目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景观还不多,庐山风景名胜区是我国“世界遗产”中的唯一文化景观。 此外,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古迹遗址、自然景观一旦受到某种严重威胁,经过世界遗产委员会调查和审议,可列入《处于危险之中的世界遗产名录》,以待采取紧急抢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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