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历史文化的概念敦煌历史文化典故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9-04
答:(1)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2)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单立或连接的建筑群;
(3)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工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群体、团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实践、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
答:(1)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2)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态区;
答:2004年8月,我国政府经全国常务委员会批准,正式加入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成为全球批准为数不多加入该公约的国家之一。
答:通过全社会的努力,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中国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并得以传承和发扬。
(3)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认定、保存和传播工作;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探索动态整体性保护方式;
答:(1)一些依靠口传身授方式加以承传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2)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及时跟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需要,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还缺乏相关法律的保护;管理尚不健全,保护工作还缺乏制度要求、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工作相当薄弱,保护管理资金和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
(3)一些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少数地方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超负荷利用和破坏性开发,存在商业化、人工化和城镇化倾向,甚至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极大地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
答:(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届联合国大会第2200A号决议通过);
(2)《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于1972年11月16日在巴黎通过);
(3)《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第三十二届会议于2003年10月17日在巴黎通过正式通过)。
答: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的成分或结构,铭文、洞穴敦煌历史文化典故、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答: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答: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十八、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它们是哪些?
(2)能在一定时期内或世界某一文化区域内,对建筑艺术、纪念物艺术、城镇规划或景观设计方面的发展产生过大影响;
(5)可作为传统的人类居住地或使用地的杰出范例,代表一种(或几种)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转之变化的影响下变得易于损坏;
(6)与具特殊普遍意义的事件或现行传统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学艺术作品有直接或实质的联系。(只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或该项标准与标准一起作用时,此款才能成为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理由。)
答:据了解,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比利时、阿尔巴尼亚等40多个欧洲国家,印度、泰国、南非、乌拉圭等亚、非、拉国家都通过积极开展“文化遗产日”活动。
答:在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向大会提交了《关于设立“文化遗产日”的提案》,得到了40名政协委员签名支持。
答:2005年7月,谢辰生先生等11位文博界和有关学术研究领域的专家,就设立国家“文化遗产日”事宜专门致信国家并引起他们的高度重视,相继作出了重要批示,明确要求相关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
答:2005年12月22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
答:通过举办“文化遗产日”活动,一是切实唤起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识,建立并完善国家保护为主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新机制;二是推动各级政府切实改善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工作。“文化遗产日”的设立凸显了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在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增强全球华人特别是海峡两岸同胞对具有悠久历史的中华文明的认同感,有利于增强民族凝聚力,同时又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期奋斗在文物保护一线的基层文物工作者。积极倡导各级政府和组织举办相关的公益活动。比如,开展文化遗产地、博物馆“爱我遗产优化环境”系列活动;具备开放条件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图书馆等免费开放;举办文化遗产展览和民族传统文化展示;举办文化遗产保护讲座;举办专家咨询,开展文物收藏鉴赏活动;以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等。
答:(1)《通知》是现阶段指导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健康稳步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我们开启新的工作局面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2)《通知》的印发对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化建设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是我们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
答:(1)到2010年,我国要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2)到2015年,要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要使保护文化遗产的观念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答:在制度建设方面,《通知》要求建立历史文化名城重大建设项目公示制度、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等。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答:在机构建设上,《通知》要求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
答:《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权责,譬如要求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等。
答:(1)要认真学习《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充分把握《通知》的各项要求,进一步认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准确把握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把认识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
(2)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明确岗位,落实责任,将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落实组织协调机构,形成完善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系统,鼓励、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推进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社会化进程。
(3)着力研究解决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战略,处理好保护、管理和利用的关系,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和经济建设的关系。
(4)加快文化遗产保制建设进程,健全法规体系,坚持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历史文化的概念,加强执法能力。坚决和制止任何违反文化遗产保律法规的行为,严厉打击各种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犯罪活动。
(5)加强调查研究,特别是对关系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大局的创新意识和理论、发展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政策措施、国际先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与实践等进行调研历史文化的概念,为指导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思想和理论支撑。
(6)按照《通知》提出的指导思想和方针、目标,科学制订本地区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加大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加强科技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为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可持续发展提供科技和人才保障。
(7)结合本地区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民众参与保护的使命感与责任感,使热爱、珍视、保存、维护和抢救文化遗产的理念深入人心。
(8)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合作,在做好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同时,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
(4)建立大遗址保护和利用的良性互动模式,建设好汉长安城、大明宫、隋唐洛阳城等一批重点大遗址保护展示园区;
答:(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通过);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建设部、文物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8号);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2005年12月22日)。
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发生了巨大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随意滥用、过度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我国各族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的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连结民族情感的纽带和维系国家统一的基础。保护和利用好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历史文化的概念、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共同承载着人类社会的文明,是世界文化多样性的体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所蕴含的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是维护我国文化身份和文化主权的基本依据。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仅是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国际社会文明对话和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答: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要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订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各地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
答:要通过制定评审标准并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国务院批准公布。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答:要组织各类文化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专家学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注重科研成果和现代技术的应用历史文化的概念。组织力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科学认定,鉴别真伪。经各级政府授权的有关单位可以征集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并予以妥善保管。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予以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发挥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专题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答:列入各级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答: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保护工作领导机制。由文化部牵头,建立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文化行政部门与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合力历史文化的概念。同时,广泛吸纳有关学术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家咨询机制和检查监督制度。
答: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将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文化发展纲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及时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要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和目标。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根据其总体规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循序渐进,逐步实施,为创建中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积累经验。
答: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
答:要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通过有计划的教育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人才优势和科研优势,大力培养专门人才。
答: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对广大未成年人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作用。各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要积极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和展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逐步将优秀的、体现民族精神与民间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编入有关教材,开展教学活动。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进行宣传展示,普及保护知识,培养保护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共识,营造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二条“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及相关法律、法规。
答:《办法》第二条: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
(2)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4)鼓励公民、企事业单位、文化教育科研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5)履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增进国际社会对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促进国际间的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人类文化的多样性及其可持续发展作出中华民族应有的贡献。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具体实施。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相互配合、协调工作。
(3)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答:要有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切实保护。这些措施主要包括:(1)建档;(2)保存;(3)传承;(4)传播;(5)保护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
答:(1)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项目的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2)省级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经专家筛选、认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中央直属单位可直接向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3)联席会议办公室将经审核合格的申报项目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与要求进行评审认定,提出推荐项目名单;
(4)推荐项目名单经社会公示后,拟定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名单,上报国务院批准颁布。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项目,将从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中产生。
答: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专业咨询。
答: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国家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答:部际联席会议由文化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家民委、财政部、建设部、旅游局、宗教局、文物局等联合组成。
答:文化部为部际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文化部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文化部副部长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兼秘书长。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任部际联席会议成员。
成 员:周和平(文化部副部长)、李盛霖(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章新胜(教育部副部长)、周明甫(国家民委副主任)、张少春(财政部部长助理)、仇保兴(建设部副部长)、顾朝曦(旅游局副局长)、齐晓飞(宗教局副局长)、童明康(文物局副局长)
答:中国艺术研究院2006年2月12日在北京国家博物馆了举办了首届“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大型成果展览”,向观众免费开放。
答:自2000年以来,我国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新疆维吾尔木卡姆艺术和蒙古族长调民歌先后成功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
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已经被列入立法计划,草案已经经过多次修改,但还未正式出台。
答:(1)从上个世纪五十年代起,对各少数民族的民间文化进行了记录调查,出版了《国家民委五种丛书》和《中国少数民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等。
(2)改革开放以来,文化部、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发起了“十部中国民族民间文艺集成志书”的编纂工作。截止2004年底298部省卷已全部完稿,已出版224卷(近4亿字),全部出版工作将于2006年完成。
答:200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启动了“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项目,2001年5月我国的昆曲艺术名列第一批19个代表作名单之中,2003年11月我国的古琴艺术又名列第二批28个代表作名单之中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2003年10月,第32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上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我国自始至终积极参与了《公约》制订工作的全部过程。2004年8月,经全国会批准,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2)自1998年以来,文化部与全国教科文卫委员会组织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草案)。后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法律草案正进行修改完善。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工作的意见》的下发,有利地推动和加快立法工作的进程。
(4)云南省、贵州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继颁布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有些地方还颁布了以单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为保护对象的地方性法规。
答:(1)2003年起,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中国文联共同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成立了“保护工程”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设立了“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全国各省(区、市)也相继建立了“保护工程”组织工作机构。
(2)经过专家论证,确定了40个“保护工程”国家级试点,其中,区域性的综合试点6个(如云南省、苏州市、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等)、专业性试点34个(如新疆维吾尔木卡姆、昂仁县迥巴藏戏、西安鼓乐、天津杨柳青木版年画等)。
(3)在财政部的支持下设立了“保护工程”专项资金,全国不少省(区、市)也设立了专项保护经费。
答:国外争论非常激烈。一种观点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价值就是历史价值。如果不断有新元素介入,文化遗产就会变样、走味,文化遗产也就失去了它的认识历史的价值,故主张“原汁原味”的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文化遗产本是民俗的一种,自有其传承规律,如果干预过多,客观上就会限制民俗的自主传承。
答:非物质文化保护涉及到三大主体:政府,社团组织,族群、社群民众(传承和享有者)。正确界定三者的职责和义务,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与时俱进,建立符合国情、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特点的体制和机制。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的工作原则,采用党委决策领导、政府大力推进、文化部门牵头负责、有关部门联手协作、社会力量支持资助、族群社群广泛参与的管理和参与体制。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不会一蹴而就,必须要有一个全面的规划与通盘的考虑。我国历史悠久、地域辽阔、民族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与形态十分丰富,各地各民族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成的历史和现实状况很复杂,现今的存留状况也不同。另外,我们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资源有限,如果不能长远规划,分类统筹,区别对待,分步实施,就不可能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使保护工作做到实事求是而有现实的针对性,也不可能在如此宏阔的时空范围内,理出切实可行的保护工作头绪。
答:一是要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机构。二是要抓好专兼职结合的工作队伍建设。。三要保护和培养非物质文化的持有人(传承人)。
答:(1)从2003年上半年开始,开展了为期3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 2004年正式启动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南京市文化局和南京市财政局去年联合制定了实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方案,并联合相关部门建立了南京市民族民间保护工程领导小组、专家委员会、市保护工程中心等机构,由市财政设立了保护工程专项经费,逐年拨款,2005年约为40万元,2006年将会有所增加,两年总投入近百万元,使南京市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得以扎实有序地开展,取得显著成效。南京云锦、金陵刻经、秦淮灯会、金线金箔被确定为全国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之一,南京白局被确定为江苏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首批14个试点项目之一。
(2)从2004年8月起,用一年时间,首次对南京历史文化资源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建立资源共享的南京历史文化资源信息库;并首次将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也在调查对象之中,包括方言、口头文字、神话或传说,地方音乐、戏曲、民间舞蹈、民间游戏等10个小类。
(3)开辟了南京《老城历史典故发生地保护名录》,详细开列了南京影响深远的35个重大历史典故、名人故事历史文化的概念。
(4)2004年5月秦淮河历史文化资源发掘工作基本结束,这是我市第一次全面系统地对秦淮河历史文化资源进行整理,共发现整理名胜古迹100多处、历史典故50多个、诗歌辞赋315篇、历史名人220位以及大量的古画、民俗、美食、特产等资料。在此基础上,我市已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秦淮河近、中、远三期历史文化资源利用方案。按照已经确定的总体思路,开发基调将突出秦淮情怀、突出“夜泊秦淮”的景观特色、突出发掘文化资源的社会价值。
(5)我市还准备给南京的老地名“挂牌立碑”,将在南京重要的地名遗迹立碑,说明此地发生的历史事件和与之相关的著名人物,对一些反映古都特色的老街巷特别是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的老地名,则挂牌注明其历来用过的名字和原址位置。有助于南京人了解自己的城市,成为新的旅游亮点。这些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与山川形胜的古都格局、历史建筑“融”为一体,是体现南京地域文化、历史演变最生动丰富的活教材。
答:这是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最为突出的一个问题。其中尤以旅游产业对于民族民间文化生态性破坏最为典型。坚持“以人为本”,反对“以钱为本”,是我们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需要正确理解并处理好的一个重要关系。真正的文化风情旅游,必须按照文化事象包括节日庆典的特定时节“应时”进行。
答:文化在长期的发展演变过程中,既有基本的积淀,也有不断的变易。特别是“非物质文化”,积淀是相对的,变易则是绝对的。文化的形式与内涵,没有绝对意义上的“原生态”,有的只是传承意义上的原汁与原味。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过程中,正确处理好继承和发展的辩证关系。既要立足于对传统文化原汁原味的科学保护,又要服务于当代先进文化的熔铸建设。过分强调文化保护的原汁原味,有可能导致固步自封和抱残守缺;而过分强调文化发展的与时俱进,也可能导致割断历史并迷失自我。要严格按照人类精神建构和心灵塑造的本质需要,来从事保护工作;认真通过对传统的深刻继承,来寻求创新与发展的途径。
答:从保护工作的立项和工作着眼点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是在前人工作基础之上的一次更大范围和更为全面的保护。既尊重前贤成果又避免重复劳动,要把自己的理想与前人的贡献结合起来;从保护工作实施的方式方法来看,要注意统筹协调,避免单兵突进。不能“本位主义”地只顾自身的工作开展,而是要瞻前顾后、左顾右盼。注重相互之间的工作联系和学科之间的交叉重叠。我们的保护工作规划与实施,必须要区分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各方,分步组织实施,分级展开进行。尊重前人劳动,考虑艺人方便,体察基层处境,成就自身也善待他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原则的体现。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的领域十分广泛,涵盖的内容非常丰富。根据不同的生存状况和发展需要,进行相应科学的切实“保护”,实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首要的条件敦煌历史文化典故,就是对于这些文化形态的历史渊源、内在规律、发展要求和现实状况等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考察与清理,在深刻认识的基础上,清醒地“对症下药”,切实地加以保护。
答:由文化部和财政部联合国家民委与中国文联等单位,在2002年初发起组织和启动实施了旨在全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是新时代新形势下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又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化建设工程。为了确保这项工程的顺利实施,成立了由文化部和财政部等部门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及社会各界相应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并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具有光荣传统、拥有很高资质的国家级综合性文化艺术科研单位?D中国艺术研究院,设立了“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国家中心”,分别负责该工程的组织领导和规划实施,标志着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跨入了历史的新阶段,进入了全面保护的新时代。
(9)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的法律体系,确保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和网络化。
答:前期:即2004?D2008年,为先行试点和抢救濒危阶段;中期:即2009?D2013年,为全面展开和重点保护阶段;后期:即2014?D2020年,为补充完善和健全机制阶段。
综合性试点单位6个。它们是:云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宜昌市;江苏省苏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专业性试点项目33个。分别是:北京市民间音乐──京西古幡乐;天津市杨柳青木版年画;河北省武强年画;山西省地方戏曲──耍孩儿;内蒙古自治区蒙古族服饰艺术;辽宁省凌源皮影艺术;吉林省满族口头艺术──传统说部;黑龙江省赫哲族传统渔猎文化;上海市民间曲艺──锣鼓书;安徽省民间歌舞──花鼓灯;江西省地方戏曲──弋阳腔;山东省杨家埠木版年画;河南省浚县和淮阳县的传统庙会文化;广东省民间工艺─雷州石狗;海南省黎族传统棉纺织工艺;重庆市铜梁龙舞艺术;四川省民间歌舞──卡斯达温;贵州省黎平县肇兴侗族文化生态保护区;自治区日喀则昂仁县迥巴藏戏;陕西省西安古乐;甘肃省庆阳市环县道情皮影;青海省同仁县热贡艺术;宁夏回族自治区民间歌舞──回族踏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中国艺术研究院民间艺术音像档案抢救;文化部民族民间文艺发展中心民间音乐舞蹈戏曲遗产目录;国家民委文宣司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鄂伦春族和裕固族等少数民族濒危语言抢救;中央美术学院非物质遗产研究中心陕北小程村黄河原生态文化;中国陶瓷工业协会耀州窑传统工艺;中国农业博物馆贵州从江和咸宁的农业文化遗产;北京市民俗博物馆老北京的商业习俗;陈哲工作室普米族传统文化传习小组。
答: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传承人没有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尊重,他们生活的经济来源也没能得到保证,所以很少有人将这些文化遗产的传承作为自己一生的事业。此外,有些地方往往把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作了挣钱的工具,自觉不自觉地就将遗产的原生态破坏掉,这是目前的保护行动遇到的最可怕的问题。为此,加快立法进程,依靠法律的普遍约束力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出强制性规范。
答:民间信仰是一种普遍的民间文化现象,是在任何民族中、任何社会阶段上、任何国家中都存在的。民间信仰是一种伴随人类社会发展始终的文化现象。
民间文化往往是与民间信仰不可分离的了解人文历史的意义,而这种状况又是由生活本身所决定的,人们在生产力和心智都很低下、活动范围极其狭小的环境下,把生命和生活的希望与人生理想,寄托在对一些触手可及的俗神的信仰和崇拜上,既有迷信的成分,也有理信的成分,对之要做细致的理性的分析。
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际上是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向近、现代文化保护工作的延伸,主要保护的对象是自晚清以来各民族民间所保留的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学术价值的各种传统文化形态。首先,绝大部分民间文化是有形的,是以物质形态出现的,是依附于一定物质而存在的。舍弃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是不可想象的。其次,从形态上将文化遗产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可以的,但实际操作中两者又是交织在一起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是民间文化的两个方面。在保护工作中应该二者兼顾,不可顾此失彼。
答:“保护”指采取措施,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宣传、弘扬、承传(主要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
答: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导致了文化上的趋同。我国不少非物质文化遗产渐渐失去了原有的存在土壤和社会环境。在一些原住民族的服饰和织锦中,祖传的民族图案和手工艺品被现代图案和现代日用品所取代;外来文化的装饰替代了传统装饰;现代建筑替代了传统民居。民族民间的口头文学、史诗自然流失;掌握一定传统艺术技能的民族民间艺人已为数不多,后继乏人。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人员培养等工作相当薄弱,资金、人员不足的困难普遍存在。比如陇东的皮影,新中国建立初期可以演100多个剧目,现在最好的艺人只能演20个剧目。民族民间文化艺术每一分钟都在流失。因此,我们现在要跟每一分钟赛跑!
答:2004年底,在北京召开的中国高等院校首届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教学研讨会,在中国文化发展史上,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会议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文化遗产相关主题背景和遗产文本,根据国家文化遗产发展趋势和启动实施的文化遗产工程以及中国教育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发展需要,经过讨论,正式通过并推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教育宣言》。
答:我国最早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保护地方性法规是《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九届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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