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原始社会中国古代历史典故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05-29
“富民”、“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和南北整合,近年来相继成为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切入点。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进行阐释:或依据富民阶层崛起且居社会经济关系的核心,认为中唐以后是“富民社会”;或主张宋以降狭义的江南属于典型的“农商社会”,明清国家、社会、文化总体形态又可称“帝制农商社会”;或从财经政策层面探讨宋、明政府与社会、税源扩充和防闲“巨室”。有学者指出,明代国家与编民的关系构建于“纳粮当差”,“一条鞭法”则转变为“完纳钱粮”。笔者的研究结论是,商鞅开创的“编民耕战”,实乃帝制国家统辖“齐民”的基本模式,“不抑兼并”是中唐以降对该模式的变通;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经历了若干次博弈整合,因此其社会经济及民族交融的主线经常是以南北地域为载体来施展或表现。以上研究均有宏大的问题意识和方关怀,对帝制国家社会经济结构、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区域差异及整合等,进行“长时段”和总体史描述,且有所突破,可视为融通断代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良好尝试。
1922年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概括的唐宋时代观》一文,打破传统的王朝史体系,比较系统地提出了唐宋变革说,这无疑是思考中古和近古史一项富有启迪的理论。[1]2003年,美国学者史乐民(Paul Jakov Smith)和万志英(Richard von Glahn)等又提出,在唐宋变革和晚明一清繁盛之间存在所谓“宋元明过渡”。[2]近10年来,中国相继出现“富民”、“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和南北整合的有益探索,并在天津、昆明、长春和北京连续举办了四届学术研讨会,迈出了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可喜步伐。我国学者在扩大国际学术交流和凸显国际学术 视野的同时,更多关注本土化视域下的中国及“中国话语”,在重视断代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越来越多地尝试纵横贯通。更有学者敏锐地提出,超越以往断代为史的窠臼,走向“贯通”,乃是未来史学深入发展的重要途径。[3]现结合笔者的研究经历,谈谈融通断代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问题,以就教于方家同好。
“富民”和“农商”二词,在秦汉以后时常见到,都与帝制国家的“编户齐民”、赋役和“重本抑末”等牧民政策密切关联。近年来,“富民”、“农商”和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相继成为融通断代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显著切入点。
“富民”是中唐以降迅速发展起来的重要社会阶层,林文勋先后出版两本以此为主题的有影响的论著。[4]他于2013年撰写的《中国古代富民社会:宋元明清的社会整体性》一文,从宋至清“富民”阶层的成长、“富民”与“士绅”、宋至清社会的整体性三层面,对“富民社会说”进行了更为深入、系统的阐述。他认为,宋代以后虽然朝代鼎革,但“富民”阶层的发展一直贯穿整个历史过程,成为认识社会结构及其变迁的关键。中唐以后富民阶层的崛起,从根本上改变了宋元明清诸朝代的阶级基础和社会结构,这一时段社会的阶级基础无疑就是富民阶层。 而在社会结构中,作为编户齐民的富民阶层也成为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核心。可以说,宋元明清的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具有高度整体性的社会,而这个社会就是“富民社会”[5]
对“富民”和“富民社会”说,笔者试作如下评价:是否愿意采纳“富民社会”这一概念,学者们有充分的自由;但“富民”阶层在中唐以降的崛起,却是难以回避的事实。我们应该可以同意:中唐以降“富民”已经在经济生活中居支配地位,国家也基本改变了抑制“富民”的政策中国历史原始社会。“作为编户齐民的富民阶层”一语,需要稍加解析:一方面,士农工商四民都是平民,而非贵族或奴隶,称大地主、大商人等汇集成的“富民”为编户齐民,从法律意义上讲,无疑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就财产占有而言,商鞅变法所奠定的编户齐民体制,是和计口授田、重农抑商及禁止兼并等出台推行的。按照秦汉官方律令,由大地主、大商人等组成的“富民”, 往往被称为“兼并之徒”,司马迁特名之曰“素封”。[6]他们的土地财产,大大超越一般“编户”。严格地说,“富民”虽在国家“编户”之列,但又非财富占有意义上的“齐民”。
葛金芳认为,宋以降长江三角洲等狭义的江南地区中国古代历史典故,属于典型的“农商社会”。他还归纳了江南“农商社会”的五个特征:商品性农业的成长导致农村传统经济结构发生显著变化;江南市镇兴起,市镇网络形成,城市化进程以市镇为据点不断加速;早期工业化进程启动,经济成长方式从“广泛型成长”向“斯密型成长”转变;区域贸易、区间贸易和国际贸易扩展,市场容量增大,经济开放度提高,一些发达地区由封闭向开放转变;纸币、商业信用、包买商和雇佣劳动等带有近代色彩的经济因素已然出现并有所成长。[7]他还对宋代东南“农商社会”中海外贸易的开放性和性作了新的探讨:宋代海外贸易以民间海商为主,南宋东南沿海常年有近十万人涉足外贸,包含权贵海商、职业海商、中小海商及海舶水手等。这和汉唐及明官府所控制的朝贡贸易,绝然不同。[8]
赵轶峰主张,明清时期国家、社会、文化总体形态可概括为“帝制农商社会”。中央集权的帝制系统提供庞大领土内统一的行政管理秩序和法律、交通系统,从而为庞大的国内经济、社会关系网络提供条件,其代价则是普遍的社会强控制。农业既是自给自足的乡村秩序的基础,又日益增多地卷入市场经济关系中去。商业是连通乡村与城镇、边疆与内地、国内与国际市场的纽带。手工业部分控制在政权体系之下,部分以私有制方式经营,部分作为乡村人口的副业存在,能够满足国内城乡市场的需求,并且有大量产品供应国外市场。商业是这种多元经济体 的结构性要素——而非异己性要素。从社会组织方面看,最居优势地位的是士、商两个阶级,且逐渐向“绅商”支配结构的方向演变。[9]他进而认为,凝固性的帝制与变通性的农商并重,共同构建了明清帝制农商社会。[10]
葛、赵二氏提出的“农商社会”说建树颇多,既富有新见又较为谨慎。前者限定于宋以降长江三角洲等狭义的江南地区,后者专论明清且冠以“帝制”的框架;前者可以得到斯波义信、李伯重、樊树志等诸多经济史学者论著的有力支持,后者则与20世纪有关资本主义萌芽的讨论和前揭晚明一清繁盛说相呼应。“农商社会”说与前述“富民社会”说,又是相互联通的。“农商社会”说,是侧重于第一、三产业特征的描述;“富民社会”说,则强调大地主、大商人汇集成的“富民”在社会结构中的核心主导。二者似乎都能体现“富民”主导的农商并重体制。即使有人对“农商社会”的表述有所保留,但难以否认:宋元明清时期在小农经济生产方式“没有发生根本变革的前提下”,较多存在“农商并重这样一种与以往不同的世相”[11]也难以否认:“在农业和商业共同支撑社会经济的格局中,商业上升为社会生活繁荣的主要基础之一”。[12]
李华瑞撰文从财政经济政策层面探讨宋、明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认为从税源的扩大与不扩大来考察,宋朝是有为的“大政府”,明朝则是无能的“小政府”。宋朝和明朝在“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方面是两个极端,一个能力“太强”,一个能力“太弱”。在经济上,王安石理财政策一直伴随到南宋灭亡;明太祖憎恶王安石,明代的经济政策基本是采用北宋后期旧党和理学家的经济主张。宋、明两朝具有一致的财税货币化趋势:宋仁宗以后工商业杂税和盐酒茶榷卖等收入超过田税,且“一切以钱为税”;明后期“一条鞭法”一律折纳银两。赋税货币化更多的是政府凭借市场货币转移财政负担。宋政府防闲抑遏“巨室”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士大夫们的主张;而在明代内廷宦官和外廷文官的双轨体系下,士大夫无法有效发挥摧抑 巨室”的作用。[13]
李华瑞对比剖析宋、明二朝的财政经济政策,所触及的政府与社会、税源扩充和防闲“巨室”等三大问题,实乃中唐以降的政权都无法回避的。彻底解决这三大问题,并非易事。李文能提出这三大问题并予以探讨,就是可喜的贡献。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所谓“大政府”和“小政府”的问题,涵盖国家机构规模和公共职能等。在科举取士迅速发展和官僚机构日益膨胀的层面,宋、明都可以说是“大政府”(尽管宋代冗官较明代严重)。中唐以降大致结束了计口授田等管制型政策(明前期“配户当差”例外),国家对民众的支配关系由直接人身役使转变为赋税货币形式,在这一职能转换的层面,宋元明清又可称之为“小政府”。明清缙绅对乡里地域社会的悉心经营及“县令之职,犹不下侵”,[14]正是宋元明清“小政府”和“大社会”模式发展的结果。至于税源扩充,宋朝和明朝在“通过工商业发展来增加收入”方面的确是高下悬殊。宋朝堪称“自始至终唯一一个对绝大多数重要商品奉行专卖和高压垄断控制的政府”,宋神宗时工商税已占到全部税收的2/3;明后期工商税也仅占1/6。尽管宋朝存在取民“无有艺极”和中央过度集中财权等弊端,但较之明前期的重农抑商和“海禁”政策,却代表着历史发展趋势,进步性毋庸置疑。
如果说“两税法”是唐宋变革在国家财税方面的重大举措,“一条鞭法”及“摊丁入亩”就是对“两税法”的根本性继承与提升。刘志伟《由“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明清王朝国家转型之一大关键》一文,恰是对后者的最新探研。该文认为:明代国家与编民的关系建立在“纳粮当差”之上,朱元璋建立的国家体制下各级政权运作的大量财政资源并非从田赋征收获取,而是依靠差役,依靠政府直接对编户齐民实行严格的人身控制基础上的里甲制。明代的基本上都是同差役相绝杀,针对的是政府对个人、对编户齐民的控制体制。明末李自成起义的口号即是“不纳粮,不当差”。而“一条鞭法”代表了一种新的国家制度、新的社会经济体系和新的社会架构。或者说在政府和老百姓之间,从过去“纳粮当差”衍变到缴纳货币或实物支付的定额比例赋税的关系,体现了市场运转与国家运作之间的关系,以及王朝国家与百姓编户关系的转变。这个转变自宣德经万历一直延伸到清中期。其中一个重要的契机就是白银成为市场流通的主要手段和政府运作、资源配置的主要支付工具。[15]
刘文的贡献在于:继承和弘扬了梁方仲、王毓铨等老一辈史学家的学术精髓,将“一条鞭法”视作“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转变的一大关键,进而放在“体现具有深刻差别的国家类型的转变”的高度去认识。尤其是从白银流入的视角去综合考虑其偶然性契机,更是言必有中。有必要补充的是,“一条鞭法”所奠定的“完纳钱粮”体制,实质上和中唐“两税法”的“舍丁税亩”原则一脉相承,因而完全可以视为对“两税法”的继承与提升。只不过经历元和明前期“全民当差”劳役制死灰复燃的近三百年逆转,条鞭法”代表的“深刻差别的国家类型的转变”,更显得急迫和至关重要。从“舍丁税亩”、“纳粮当差”到“完纳钱粮”,更可凸显宋元明赋役或国家与百姓关系“正反合”的变迁轨迹。
实际上,“富民”崛起、“农商并重”及“完纳钱粮”,都是唐宋变革以后的新“世相”,都和帝制国家的“编民耕战”或“不抑兼并”等牧民方式息息相关。确切地说,唐宋变革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不抑兼并”基本取代“编民耕战”。“富民”崛起和“农商并重”及“完纳钱粮”,则是唐宋变革及“不抑兼并”政策在社会经济领域中相应的体现。笔者近年从官府政策和社会经济互动的层面,尝试性地探讨了秦汉以降“编民耕战”和中唐以后“不抑兼并”两种政策模式。编民耕战体制为商鞅所开创,连绵近两千年,实乃帝制国家以户籍、赋税、劳役和兵役编组统辖“齐民”且以其充当社会骨架的牧民方式。该方式与授田、均田等互为因应,适时实现了土地与劳动者的结合;其举国动员和藏富于国的机制,对多民族统一国家的持续发展及重大工程营造,功不可没;还有力支撑了两千年“权力支配一切”的结构,充当皇权与农民之间统制一隶属的“链条”中国历史原始社会。尤其是该体制在秦西汉鼎盛、北朝隋唐复兴及明前期的最后辉煌,对中国传统社会的影响至深且巨。[16]研究还发现,“不抑兼并”模式在中唐以后上升为主导,亦是对编民耕战体制的变通和扬弃。其表现为:田制不立,允许士农工商较自由发展,较多鼓励藏富于民;继承编户法律平等的传统,但财产土地及功名等差异凸显;舍丁税地及募兵差役;商人等富民阶层崛起;等等。但在总体上无法改变“编民耕战”体制的基本特质,无法改变“溥天率土”皇权所有、“权力商品化”、榷卖垄断和特权商人勾结等痼疾,依旧制约于商鞅变法后业已基本定型的社会经济结构。[17]以上探讨,较大程度上是在国家统治方式层面对 唐宋变革说和“富民”、“农商”问题的补充,但尚显稚嫩粗糙,有待成熟与完善。
五千年的连绵发展,是中华文明独有的优长与特色。鸟瞰五千年的中华文明,“共时性”地存在若干个地域子文明板块:以文明属性划分,可分为游牧文明和农耕文明两大板块;即使在农耕文明内部也存在东部与西部、黄河中下游与长江中下游等板块分野。疆域广袤和地理风俗多样,又导致中华文明的长期繁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内部若干地域子文明间的碰触和整合。其中,中原、关陇、海岱、江南等区域均在各个时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历史作用。
1933年,傅斯年先生撰《夷夏东西说》,首次阐发了夏商周三代“夷与商属于东系,夏与周属于西系”,东西二系“因对峙而生争斗,因争斗而起混合,因混合而文化进展”的重要观点。[18]此文堪称廓清上古东、西地域子文明共存整合的里程碑式的论著,首次解决了先秦时期东、西部子文明相互关系的基本问题,拓荒开创,功莫大矣。美籍华人历史学、考古学家张光直教授对傅斯年和他的《夷夏东西说》推崇备至,认为“这篇文章以前,中国古史毫无系统可言。……自傅先生夷夏东西说出现之后,新的考古资料全部是东西相对的:仰韶一大汶口,河南龙山一山东龙山,二里头(夏)一商,周一商、夷。……这样的文章可以说是有突破性的”;“他的东西系统成为一个解释整个中国古史的一把总钥匙”。[19]而后虽出现过少量试图质疑该说的文章,[20]但也仅是批评其有关夏文化地域论述的局部不足。如同任何经典宏论都不可避免地存在阐发主流、本质而舍弃偏枝末节的现象,上述不足亦属正常,无关宏旨,无法撼动“夷夏东西说”的基本立论及贡献。
关于傅先生80年前业已指出的“自东汉末”“常常分南北”的问题,即东晋、南宋南渡后各二三百年所造成南方、北方两大地域子文明或承载板块间的关系,笔者勉为“续貂”,先后撰写《两个南北朝与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线索》和《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21]予以初步探研。
1945年陈寅恪著《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国历史原始社会,揭示隋唐制度多半出于北朝,又受到南朝的部分影响。[22]20世纪90年代,唐长孺先生指出:“唐代经济、、军事以及文化诸方面都发生了显著的变化……这些变化中的最重要部分,乃是东晋南朝的继承,我们姑且称之为‘南朝化’”。[23]近年,阎步克、胡宝国、陈爽等又围绕隋唐“北朝化”、“南朝化”何者为主,展开了一些争论。[24]
以上争论都有史料依据和合理性,单用其中一说似又难以涵盖隋唐时期的复杂历史情况。笔者拙见:自东晋以后经济重心及文化精英的南移,经历近300年的对峙,以长江或淮河为界限的南北两大地域的差异转而上升和凸显。南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历史是循着“南朝”、“北朝”两种体制或线索来发展演化的。两者各有其赖以生存和适用的空间地域——南方和北方,又在并存发展中互相交融,互相影响。诚如阎步克所言,“隋唐王朝都是在北朝的基础上建立的”,故隋朝及唐前期基本实行的是“北朝”制度。而后,隋唐两代又在统一王朝内实施了“南朝”因素与“北朝”因素的整合,中唐以后整合完毕,整体上向“南朝化”过渡。笔者的观点可找到有力的证据支撑:贯穿北朝、隋朝及唐前期的均田、租庸调和府兵三大制度,均主要实施于北方,又都在中唐瓦解;替代它们的租佃制大土地占有、两税法和募兵制,正是整合后南朝因素转而占上风的结果。北制诚为隋唐立国之本或入口,南制则是其演化趋势或出口。从某种意义上说,由“南朝化”起步的“唐宋变革”,就是革均田、租庸调、府兵等三制度的“命”,也与上述南北地域差异的整合趋势密不可分。
蒙古铁骑南下和元王朝统一南北后,“南不能从北,北不能从南”[25]等抵牾差异依然存在,甚至在国家制度层面上亦呈现南、北制因素并存博弈的状况。社会经济整体上的发展进步,唐宋变革成果在元明的延伸,都有赖于统一条件下南、北制因素的融汇整合,唐宋变革和晚明一清繁盛之间所谓“过渡”,同样是在此类融汇整合中逐步得以实现。蒙古草原制度与金朝后期汉法制度混合体的“北制”,更是始终充当制度本位而长期发挥支配作用,南制因素则居从属地位。
明太祖“驱逐胡虏”,力图恢复汉地传统王朝的形态;但事实上,朱明不自觉地继承了颇多的元朝制度。这与朱元璋、朱棣父子的南、北政策有密切关联,客观上更是元朝所遗留的社会关系、文化意识等潜在影响使然。尤其是朱棣“靖难”,残酷建文帝势力,最终迁都燕京,北地成为其基业所在。明朝的军户制、“配户当差”、[26]官府手工业和匠籍制、行省三司制、宗室分封及诛杀功臣士大夫等,都可以看到元制或北制的影子,都是被朱元璋、朱棣等略加改造而沿袭下来。故明前期南、北制因素的整合再次以北制占优势。明中叶以后较前期明显改变,开始实施另一次以南制为重心的整合,主要表现为募兵制逐步占主导、“一条鞭法”取代“配户当差”户役法、民营纳税淘汰匠役制、隆庆开放海禁,等等。尤其是重在革除徭役的“一条鞭法”,亦是南制因素压倒北制的“里程碑”。
之后,笔者又撰写《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与江南的角色功用》和《元至明前期的江南政策与社会发展》二文,[27]继续讨论南北博弈整合中江南角色功用和元明江南政策的比较。
《中古以来南北差异的整合发展与江南的角色功用》在唐长孺先生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唐代商品经济和财税规制是沿袭南朝的轨迹而发展起来的。“两税法”计亩征税等原本是“南朝成法”。开元末募兵,又能从南朝募兵找到相似性。[28]中唐以后之所以以南朝因素为“出口”,就是因为南朝和隋唐江南较为先进的经济社会秩序未曾被改动且一直发挥着能动作用。而元朝平宋以招降为主,江南先进农业中国历史原始社会、手工业、商业,以及租佃、赋税制度等,得以基本保留。 尤其是元代海运和海外贸易的高度繁荣,南制因素厥功甚伟。晚明东南沿海城镇市民社会或有雏形,儒士世俗化显著、思想禁锢锐减等,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南宋及元东南城镇社会的重建与发展。李伯重所云“江南早期工业化”,也主要是指1550年至1850年的苏、松、常等八府一州之地。[29]7世纪以后的江南,逐渐成为中国经济重心和文化主脉所在,成为“富民”和农商并重秩序成长发展的“风水宝地”。尤其是宋元明清的江南依然代表着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依然是统一国家的条件下南北博弈整合中新兴的动力渊薮。
《元至明前期的江南政策与社会发展》认为,元代江南政策的主体是“安业力农”、“重商”和“重市舶”,四等人压迫和诸色户计制的嫁接推衍则为局部。忽必烈在赋役领域实行南北异制,维持和保护了江南“富民”农商经济且有所发展。明前期卫所军户、“均工夫”配户、里甲“画地为牢”、移民徙富和抑商海禁等政策,起步和重点实施于江南且触动极大,几乎至单纯自然经济状态。元代江南统治与宽纵豪富相“背反”,官场与贫富悬殊相叠加,招致经济畸形和“”、“富逼穷反”。明初富民农商秩序破坏及户役法的南北通行,改变了近千年江南富民大地主为核心的经济结构,取而代之的是与北方相差无几的“配户当差”。元明江南社会发展,居然因宽纵豪富和管制农商两种模式交替及忽必烈、朱元璋的个性,从开放繁华到锁国萧条,大起大落,而且成为14世纪中国经济由先进跌入落伍的转捩点。
拙文在海内外引起较多关注。有人评论:笔者“从宋元明三朝的变化来讨论南北制度互相融合的情形,至少在三方面有助于我们思考历史发展的多元面貌”。其一,面对幅员广阔、族群复杂以及多重因素互相交流的历史过程,过去已有“唐宋变革”、“宋元明过渡”等解释历史变化的典范,以南北因素考察制度变革,无疑提供另一种解释历史转变的可能性。其二,帝国的扩张与统一过程中,制度除了有全国划一的视角外,更有到达执行地以后与当地情况相互影响的因素存在。如何考虑地方情况对于制度的反馈与影响,成为更精微理解制度的关键问题。其 三,以单独区域理解帝国的转变,并不能解释帝国本身多重的变化以及统治的复杂因素。同时,考量长期的时间脉络与更宽广的空间因素,将能呈现更多的历史面貌,并在朝代兴替的理解之外,寻求更具贯通的视角与方法。[30]
附带说明的是,拙文毕竟出于傅斯年先生《夷夏东西说》80年之后。况且,在笔者之前,日本学者桑原骘藏撰《从历史上看南北中国》、加藤繁撰《从经济史方面北方与南方》等,着眼人口南移、产业结构变化、社会商业化倾向、科举精英流动和社会文化渗透,以展示华北与江南的种种差异;[31]竺沙雅章则强调宋辽金元存在“北流”和“南流”两种潮流;[32]萧启庆先生也曾精辟论述金朝统治下的北方与南宋统治下的南方在经济社会文化领域的差异以及元朝统一后的整合。[33]拙文只是在前贤们研究的基础上,略微前进了一步,故而戏称“狗尾续貂”。
综观以上各位学者的论说,都是以宏大的问题意识和方关怀,论及帝制国家社会经济结构、国家与民众的关系、区域差异及整合等,不约而同地挣脱“碎片化”桎梏,开展“长时段”和总体史研究,[34]在不少重要环节上均有突破,算得上融通断代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良好尝试,令人欣慰与兴奋。
两千年前,中国史坛已形成司马迁的会通和班固的断代等两种学术传统与旨趣。[35]随着现代史学的成长和发展,各类纵向专门史不断繁荣,进而和断代史一起充任历史学相辅相成的两大支柱。尽管如此,断代史依然是基础,各类专门史不能不长期依赖于断代史的学术基础。然而,新中国成立以后至改革开放前的近30年间,我国史学研究很大程度上受极左干扰与影响,古代史分期、土地制度、农民战争、资本主义萌芽、汉民族形成“五朵金花”等理论问题的讨论相当热烈,但实证性和基础性的断代史研究却遭到严重冲击而多处于半停顿状态。直到改革开放后,断代史研究才得到迅速恢复和“井喷式”发展。特别是随着研究生培养的扩大,每年撰写和通过答辩的先秦到明清的断代史博士学位论文多达百篇以上,更成为促进新时期断代史繁荣发展的生力军。可以毫不夸张地说,经过近40年的不懈努力,我国断代史研究的规模数量抑或质量,都已经赶上或超过我国地区和日本等国家。然而,事情的发展又有着另一面,那就是不仅断代史研究的学术质量和前沿水平亟待提高,各断代史间壁垒森严、以邻为壑、 交流沟通偏少等现象也相当突出。前贤们关注过的商周、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唐宋、明清等情况略好,而未曾多加留意的汉与晋、宋与元、元与明等断代之间,则颇为严重。结果是断代往往成为藩篱界标,人为地限制了古代史研究的视野和进展。严格地说,断代作为某个王朝的兴亡记录,所反映的主要是历程,并不能够完全涵盖经济、社会、文化诸领域的情态及变迁。朝代更替与经济、社会、文化的变迁,有些时候是同步的,有些时候又是不完全同步的(如唐中叶、明中叶和清中叶);无论制度和经济、社会、文化,都有可能溯源到上一王朝或延续至下一王朝。足见,尽管断代史是基础,但毕竟不能等同于古代史乃至中国史的全部。在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条件下,融通断代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中国史学研究发展的大趋势。我们既要重视断代史基础研究,又要融通断代、超越断代。只有这样,才能客观科学地还原历史和接近线年断代史研究取得显著成绩而融会贯通偏少之际,融通断代就是至关重要和势在必行了。
所谓“融通断代”,是追求度的融会贯通,不仅要纵向贯通,还要横向融会。“融通断代”是手段或途径,度诠释则是目的,只有基于断代史坚实研究之上的融会贯通,才能做到长时段和整体史的关怀,才能胜任度诠释古代史的艰巨使命。因为历史发展本身就是一个维度多元的复杂过程,就是一个多因素、多动力、多线索汇合的时空立体过程。上述“富民”、“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南北整合等探索,都是突破传统王朝史体系的融会贯通,都是在“融通断代”方面所作的出色贡献。它们汇聚运作起来,就是在践行度诠释中国古代史了。
“融通断代”与纵向贯通的专门史,既有联系,又存在区别。专门史通常是单一主题的纵向贯通,如探研历代帝王、宰相、监察制度、军制、科举制度、赋役制度以及乡里风俗,等等。“融通断代”,虽然也包含纵向贯通,但它的主题并非单一,比较复杂且牵涉面颇广,如“富民”中国古代历史典故、“农商”、赋役等牧民方式、南北整合等,故而更强调综合性与整体性,更需要具备断代史研究的综合功底。“融通断代”,也不同于纯粹的理论性宏观研究(譬如上述“五朵金花”,以及“王权主义”、“封建社会”、“皇权社会”中国历史原始社会、“帝制时代”、“帝国农民社会”、“郡县制时代”、“选举社会”等),[35]更需要立足于断代史研究的较雄厚基础,更需要微观实证与宏观理论的有机结合。鉴于这种学术要求,“融通断代”也并非易事。“富民” “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南北整合等论者,不仅着眼点各异,而且抓住了多个较重要的问题予以重点突破和跨断代论析,做到或基本做到了“融通断代”和“度诠释”。更可喜的是,他们皆学有所本,业有专攻,都是改革开放以来老一代史家亲手培育起来的史坛俊秀。林文勋是李埏先生的,出版专著有 《中国古代“富民”阶层研究》、《唐宋社会变革论纲》等;葛金芳是赵俪生先生的,代表作为《中华文化通志•土地赋役志》、《两宋社会经济研究》;赵轶峰是李洵先生的,代表作是《明代的变迁》、《学史丛录》;李华瑞是漆侠先生的,代表作为《宋代酒的生产和征榷》和《宋夏关系史》;刘志伟是汤明燧先生的,代表作为《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户籍赋税制度研究》、《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史(下卷)》。笔者忝列杨志玖先生门下,有幸与林、葛、赵、李、刘诸君携手同赴“融通断代”之旅,彼此切磋砥砺,收益和感慨良多,备尝融通求索之苦乐。
近二十年,中国讨论“唐宋变革”的论文著作有数百种之多,看似相当热烈,但多数成果是在重复90年前日本学者内藤湖南的基本结论,或是努力发掘新史料为该论点做注脚,或是印证或深化该论点。这种近乎拾人牙慧的现象,让人颇不满意,甚至汗颜。上述“富民”、“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南北整合等探索,既积极吸收“唐宋变革”说的有益成果,又不拘泥于该说的思维定式或理论窠臼,在诸多重要问题上作出了独特建树,有力推动了对中国古代史的科学与理性认识。目下,越来越多的中国学人在努力探求践行“国际视野”和“中国话语”的互动。笔者觉得,有关“富民”、“农商”、赋役等牧民理政方式、南北整合等探索,恰是在努力践行断代实证与宏观贯通融汇,引领学术发展的潮流,用实际行动交上了一份建构“本土中国”的历史议题的合格答卷。可以说此举是继“唐宋变革”说及“宋元明过渡”说之后,中国学者争取到的度诠释中国古代史的学术话语权。
“融通断代”,既然有相当高的难度,肯定就会伴随着较多的学术风险。笔者从事此类探讨之际,也曾听到身旁挚友的劝阻,经常有“出力不讨好”的担忧。热切希望学界同仁对此类探讨予以宽容和支持,允许暂时的认识偏差和前进中犯错误,这或许将大有益于中国古代史研究的长足进步与科学发展。
“通古今之变,究天人之际,成一家之言”,向来被中国史家当作追求目标和最高境界。20 世纪的史学大师,既能“沙里拣金”,又可“鸟瞰四海”,几乎都兼有微观考据和宏观纵论的双重功夫。王国维在开创二重证据法的同时,又完成论述商周多种制度变迁的传世名著《殷周制度论》;陈寅恪掌握蒙、藏、满、日、梵、英、法、德等十几种语言文字,中西结合,发展了我国的历史考据学,又撰写《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唐代史述论稿》两部巨著,提出隋唐“关中本位政策”等著名观点。吾侪虽难望王、陈二位大师项背,但完全可以视他们为楷模,沿着他们的治学路径走下去。而“融通断代”的尝试,又大抵是与王、陈二位大师的治学路径相通相近。但愿吾侪后辈能够在这条路径上走得更坚实、更长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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