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现象和历史结论历史记忆美文一战历史演变视频经典历史学著作
信息来源: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3-10-11
法制是社会的一部分,必然受社会环境的制约;相应地,法制史是整个历史的一部分,必受整个历史演进的限制历史现象和历史结论。关于中国历史的演进,《法治》一书以“社会转型”理论为据,认为中国史上出现了两次转型、三大定型,即大致以春秋战国到汉代中期属第一次大转型时期,自晚清至今属于第二次转型期。在这两大转型期前后,分别有三次定型,即三代的封建制历史现象和历史结论,秦汉到清代中期的帝制以及即将完成转型的共和制。这种历史观,以唐德刚先生的阐述最具代表性。这个中国史分期,对中国历史上各个重要组成部分的变与不变等现象具有很强的解释力,自有其合理性。本书即基本采纳了这种历史观历史记忆美文,作者反复强调:“转型,一般用在社会转型,以及由此而来的思想、文化、学术、、经济、制度等等的全面转型。这种转型,中国有两次。第一次是春秋战国。‘废井田,开阡陌;废分封,立郡县。’太史公总结的这十二个字,是这次转型的全部内容……第二次是1840年以后的中国社会转型历史现象和历史结论。”“这种转型,在中国社会总共发生过两次。第一次发生在两千多年前,从春秋开始,大体到汉朝由汉武帝完成。第二次从1840年(或许从1800年或更早时候的明清之际)开始,到现在还转个没完。”
法制的形成和常规运行必须要在较稳定的社会环境中才有可能,在社会变动剧烈的转型期,人的思想容易突破既有的限制而发生重大创新,故它是思想史的黄金时期;与此相对,在定型期,社会在按常轨运转,制度得以经历由产生到成熟逐步走向僵化的完整历程,又为下一阶段的转型准备了条件。考察中国历史上的法制,当然要将重点放在定型期。
如将法治视为一种规则之治,那可以说,至迟到西周初年,中国就已是一广土众民社会,不可能不借助规则的力量来治理,那就应有其成熟的法制形态。正是基于这个视角,作者认为与三个定型社会相适应,定型期各有其不同的规则之治,分别将之称为“贵族法治”、“帝制法治”和“法治”;如侧重于从制度层面来观察,将之称为“贵族时代的法制”、“帝制时代的法制”和“时期的法制”亦可。
《法治》一书明确指出:“贵族法治”是传统意义上所说的维护分封制和宗法制的“礼治”。礼,就是这个时代的法。“别亲疏、殊贵贱”就是这种“法”的核心一战历史演变视频。本来,由于礼在整个传统中国的重要地位,历代文人士大夫对礼极其重视,研究也特别深入。只不过到近代变法修律以来,将法视为刑,侧重于从历代传世法典中去寻找固有的“法”,为引进西法作铺垫,在整个传统法制的研究中,礼慢慢淡出了研究者的视野。即便如此,但因礼对中国的影响实在太大,还是有不少前辈学者看到了封建时期“礼与法”的密切关系。本书即列举了萧公权、萨孟武两位先生的相关论述。如萧公权先生认为:“宗法封建关系……制度尚礼”,到春秋时期,礼的内容有所扩大,礼“义亦遂与广义之法相混”。萨孟武先生则是以概括之词言之,“古代之所谓‘礼’乃包括‘法’在内”,礼只是法的一部分。据作者在注释中说历史记忆美文,对先秦法律思想有精深研究的张国华先生生前亦持此说。但他们都没明确提出,礼就是这个时代的法,更不要说将“礼治”等同于“贵族法治”。其中原因可能每位学者有别,但我以为,尽管跟这些前辈学者的学术研究路数、对学术的严谨审慎态度都有关,但最重要的,可能还在于那个“尊西人若帝天,视西籍如神圣”的时代氛围,对他们产生了或大或小的影响,他们在不同程度上将法治仅仅视为一种与宪政息息相关的“神圣”治理模式。这通常来说没有什么问题。但如果我们认为蔡枢衡先生所讲的“事实告诉我们,法治这东西是八面玲珑的历史记忆美文。它可以和君主同居,也可以和结合,还可同握手”有启发的话,侧重从制度所发挥的功能角度来观察,本书的结论自然就顺理成章了。所以,本书作者李贵连教授明确讲:“我赞同这些前辈之说,坚持认为,从规则、规范这个角度切入观察经典历史学著作,西周的‘礼’,就是后来的法。虽然在礼的规范中一战历史演变视频,有很多是属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规范,但是作为贵族行为的准绳,礼是各级规则必须遵守的规则规范。后来的孔子,正是根据周礼的这种作用一战历史演变视频,才把它概括为‘为国以礼’的‘礼治’。”本书之所以要将“礼治”阐述为“贵族法治”,除了这个学理上讲得通的理由外,更重要的还在于以“法治”这个关键词来贯穿中国古今之“治道”,一方面为第一次大转型中社会治理之规范由“礼”逐渐变为“法”提供了更顺畅的解释框架,另一方面更可凸显随后定型的帝制法制之特征。
如果说本书对“贵族法治”的概括,乍一看能给人强烈耳目一新之感,萌生寻求其所以然的兴趣,在我看来历史记忆美文,本书最大的贡献是对帝制法治特征的总结。
在儒一战历史演变视频、法两家学说共同推进下,经多代先辈的努力,完成了从分封制到郡县制、贵族宗法世袭制到官僚委任制的第一次社会大转型;近似地,通过法家和儒家的次第登台和影响,以外儒内法为思想内核的帝制法制得以建立并顺畅运作,“治吏”成为帝制法治的“宗旨”。
该书关于此点的论证,比较充分。作者选择了中华法系最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中的502个条文进行数量上的统计,得出结论:“《唐律疏议》中直接规范官吏的条文占条文总数的54.6%,其他的条文,除了一些纯技术或程序方面的条文外,其他的规范对象多是‘民’,或者是包括‘官吏’在内的所有民众。即便是这些重在规范‘民’的条文,也是需要‘官’的行为才有实现的可能。”一般而言,条文的数量多并不一定就能充分证明其重要性,还需进一步指出这“量”中还有“质”。作者见及于此,又从帝制中国最后一朝大经《大清律例》中挑选直接“治吏”的律、例及其相关的案例来进一步论证,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就拿清代的成文法来说,除了最基本的律例之外,还有大量的则例、会典、单行法规、地方法规等。这些卷帙浩繁的成文规条,一个很重要的特色就是强化对各级官吏的管理,力图保证各级官吏既是皇帝的忠实执法者,又是合格的牧民者,最终实现稳固的皇权。”
时间步入近代,帝制中国在王朝周期性循环由盛转衰之际遭遇方兴未艾的西方列强,形成中国史上“三千余年一大变局”(李鸿章语),开始了艰难曲折的第二次社会大转型,延续了两千余年的帝制法治亦不能继续维持下去。自晚清开始,经黄遵宪、沈家本、孙中山、章太炎一直到蔡枢衡等为代表的一代代家或法政学人的努力,开始了法治转型。其间还出现了“党治”这一转型过程中的过渡形态。该书颇有洞见地指出:在民初乱局中,“孙中山先生的思想,完成了由‘法治’到‘党治’的过渡。建立,实行党治历史现象和历史结论。他的后继者,通过武力北伐经典历史学著作,1928年后终于在南京建成合一的中华。从此,中华就是(国民),就是中华。时代,帝就是国,国就是帝。现在,党就是国,国就是党,一而二,二而一。可以说就是帝国的变种。”但不管在当年是如何地煊赫,但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者昌,逆之者亡,孙中山先生有鉴于此,即认定党治只是一过渡期,最终要由训政进到宪政,且训政仅有6年期限一战历史演变视频。到了宪政的真正实现,也意味着第二次社会大转型的初步完成,也就正式进入了法治阶段。因此之故,本书在结尾部分乐观地指出:“法治毕竟是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而且,法治应该有多种模式,而不应仅仅是西方美国的模式。因此,我又坚信法治,这个法制现代化的诉求,最终一定会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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